商標權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被撤銷的。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商標撤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使用不當撤銷:
* 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例如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且情節(jié)嚴重。
* 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也構成使用不當。
2. 注冊不當撤銷:
* 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guī)定,如使用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關的禁用標志。
* 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如通過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損害社會公共管理秩序。
3. 爭議撤銷:
* 當數(shù)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能裁定撤銷后注冊當事人的商標,以維護先注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
4. 無正當理由三年不使用撤銷:
* 對于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可能導致商標權被撤銷的情況,如商標注冊人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等。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商標與注銷商標是不同的。注銷商標是由于商標注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而引起的,而撤銷商標則是商標局對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guī)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商標發(fā)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分或決定取決于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意愿。
如果商標被撤銷,商標注冊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用權,且在一定期限內(如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將不予核準。因此,商標注冊人在使用和管理商標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避免商標權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