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這些類型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
1. 未經許可使用商標: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 銷售侵權商品: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或擅自制造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4. 反向假冒: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 提供便利或幫助侵權: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6. 其他損害行為: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對于上述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通常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總之,商標侵權行為多種多樣,但都涉及到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企業(yè)和個人在使用商標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尊重他人的商標權,避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