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是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使用權
商標持有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及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中使用該商標。這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商標權人實現其商標價值的主要途徑。
二、獨占權
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種排他性保證了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獨特地位,防止了他人對其商標的侵權。
三、許可使用權
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以因此獲得報酬。這種許可使用權是商標權人實現其商標經濟價值的重要方式之一。
四、禁止權
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是商標權人保護其商標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
五、處分權
商標注冊人有權對其商標權進行處分,包括轉讓、出資、質押等。例如,商標權人可以通過轉讓商標權來獲得經濟利益,或者將商標權作為出資方式參與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同時,商標權人也有權選擇質押其商標權來擔保自己或第三人的債務。
1. 轉讓權:商標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轉讓注冊商標時,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2. 投資權:商標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3. 設立抵押權:商標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用來擔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
六、續(xù)展權
商標續(xù)展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向商標局申請延長商標保護期的權利。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商標權人可以進行續(xù)展并交納續(xù)展費用,從而延長其商標的保護期限。
七、繼承權
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意味著在商標權人去世后,其商標權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綜上所述,商標權人的權利是一個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涵蓋了使用權、獨占權、許可使用權、禁止權、處分權(包括轉讓權、投資權、設立抵押權等)、續(xù)展權和繼承權等多個方面。這些權利共同構成了商標權人的完整權利體系,為商標權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護。